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财政部提前下达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详情如下: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0〕7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35060000007,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资金分配使用向预防保护、风险防控倾斜。要控制土壤修复治理成本,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储备制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强化项目前期准备,尽快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改变“钱等项目”状况,提高预算执行率。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推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财政部在此次通知中明确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排金额,全国共计28亿元人民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截至2021年1月24日,已有浙江、四川、广东、江西、海南、郑州等省市陆续下达关于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土壤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的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
(四)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
(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在“土十条”的全部工作计划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是用时最长,工作量最大,出动人力资源最多,涉及仪器设备最多的一部分工作。特别是仪器设施装备部分,是各土壤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土十条”工作顺利推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
下表是2021年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各单位参考,可结合现有的实验室设施装备,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补缺升级,以合规使用专项资金为前提,以有力推进土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为目的,提升土壤样品流转与制备相关仪器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的能力建设,为土地修复和土壤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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